山东省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
事故与抢险救助统计报告工作规程
(试行)
为规范我省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和抢险救助统计报告工作,全面掌握事故发生与抢险救助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制订本规程。
一、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在本省渔政、渔港监督机构登记注册的渔业船舶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和抢险救助的统计报告。
二、组织机构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主管全省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和抢险救助的统计报告工作,省渔安办为具体执行机构,负责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与抢险救助的统计报告工作,并建立工作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
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上述原则设置机构,负责辖区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和抢险救助的统计报告工作。
三、统计报告
(一)统计报告内容
1、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表。《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月报表Ⅰ》、《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月报表Ⅱ/年报表Ⅰ(按事故等级)》、《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月报表Ⅲ(按事故类型)》和《未经船舶登记船舶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
2、抢险救助报表。《渔业海难救助情况登记表》、《渔业海难救助情况统计表》。
3、重大以上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说明。
(二)统计报告程序
按照“属地管辖、逐级上报”的原则,逐级上报至省渔安委办公室。
1、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报告。填制水上安全生产事故与抢险救助报表,以传真的方式,同时利用中国渔政指挥中心网站,上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业水上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应按照相关统计要求,同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报告。对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统计报告进行汇总,以传真的方式,同时利用中国渔政指挥中心网站,上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业水上安全生产事故报表,应按照相关统计要求,同时报本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省海洋与渔业厅统计报告。对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与抢险救助进行汇总,以传真的方式,同时利用中国渔政指挥中心网站,上报黄渤海区渔政局。渔业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应按照相关统计要求,同时报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三)统计报告时限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统计报告时限报告。
1、统计时限。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和抢险救助按月份、年度进行统计。月度统计期为上月24日至本月23日;年度统计期为上年12月24日至本年12月23日。
2、报告时限。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至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截止日期为当月的26日,当年的12月26日。如截止日期恰逢法定节假日,截止日期提前至统计日期的前两天。
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至省海洋与渔业厅的截止日期为当月的28日,当年的12月28日。如截止日期恰逢法定节假日,截止日期提前至统计日期的前两天。
省海洋与渔业厅向省安委会办公室和黄渤海区渔政局上报的统计报表,截止日期为统计当月或当年最后一个工作日的12时之前。
四、统计报告规定
1、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权限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统计报告时间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限。
2、对未经渔政、渔港监督机构注册登记的船舶从事渔业活动的,发生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其事故统计由事故发生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统计,填写《未经登记船舶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并注明事故发生的水域是渔港水域或非渔港水域),并逐级上报省海洋与渔业厅,但不计入当地渔业船舶生产事故统计总数。
3、统计时难以确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可按估计财产损失填写,确定后再予以更正、补报,并在《月报表Ⅰ》备注栏内注明。漏报或错报的,应及时逐级补报或更正,并附书面说明。
4、一起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和直接经济损失在同一等级的,分项统计时以死亡事故等级进行统计;一起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和直接经济损失分别符合2个以上事故等级的,统计时以最高事故等级进行统计。
5、不同属地的渔业船舶之间发生碰撞事故,由各地属地事故统计机构分别按一起事故统计,伤亡人数、经济损失按渔业船舶实际伤亡人数、经济损失数分别统计。共同上级事故统计机构按一起事故汇总;渔业船舶与商船等非渔业船舶、非渔政、渔港机构登记注册的船舶、渔业行政执法船艇发生碰撞事故,不论责任归属,均应如实上报。
6、在同一风损、火灾事故中,涉及2艘(含)以上不同属地的渔业船舶,各事故统计机构就本属地船舶分别按一起事故统计,并由共同上级事故统计机构按一起事故汇总。
7、 确认事故发生并造成人员失踪,人员失踪满15天,按死亡统计;不能确认事故发生,渔业船舶及其船上人员失踪满3个月,按沉船和死亡统计。
8、渔业船舶倾覆或沉没后又修复的,不按沉船统计,只计直接经济损失。
9、下列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不在统计范围内:
(一)渔业船舶自然灾害事故;
(二)船上人员突发疾病、食物中毒等非生产安全事故;
(三)斗殴等社会治安案件和抢劫、走私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战争或军事行动。
10、以下情况属于渔业船舶自然灾害事故:
(一)以下情况造成的渔业船舶损坏或沉没以及人员伤亡:
1.在沿海适航航区遭遇8级或以上风力袭击;
2.在近海适航航区遭遇10级或以上风力袭击;
3.在远海适航航区遭遇12级或以上风力袭击。
(二)因龙卷风、海啸(海啸Ⅱ级预警标准及以上)、海冰(海冰预警标准及以上)造成的渔业船舶损坏或沉没以及人员伤亡。
(三)因雷击引起的渔业船舶火灾、爆炸或人员伤亡事故。
(四)在港口、锚地的渔业船舶遇到以下情况造成的渔业船舶损坏或沉没以及人员伤亡:
1.超过港口规定抗风等级的风力;
2.遇到风暴潮Ⅱ级紧急警报(橙色)、海浪Ⅱ级警报(橙色),并出现实际海况。
3.其他自然灾害事故由气象机构或海洋气象机构证明或有关主管机关认定。
11、在能够预见或能够防范可能发生自然灾害的情况下,因渔业船舶防范应对措施不落实,由此引发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经调查核实后,应认定为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
附表:
1、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月报表Ⅰ
2、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月报表Ⅱ(按事故等级)
3、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月报表Ⅲ(按事故类型)
4、未经船舶登记船舶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
5、渔业海难救助情况统计月报表
6、渔业海难救助情况登记表
7、山东省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流程图
8、山东省水上渔业抢险救助统计报告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