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局:
根据《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海发〔2006〕27号)和《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国海发〔2006〕28号)的规定,国家海洋局制定了海域使用权管理有关文书的格式。为与海域使用分类体系、海籍调查规范、新版海域使用权证书相适应,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对海域使用权管理有关文书格式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现予发布施行。
各地可以从网络版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并打印有关文书或打印有关文书空白表格。为使海域使用管理工作更简便、清晰,一份海域使用申请书可以只包含一种用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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