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8年度机关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人事处               发布日期: 2008年5月8日14:8

 

厅机关各处室:

为规范机关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切实保障工作人员的年休假权利,根据国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结合我厅工作实际,现对2008年度机关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为了便于工作安排,机关工作人员实行集中休假,原则上在78月休完,分三批进行。第一批自71开始,第二批自722开始,第三批自812开始。其他时间不再安排。

二、休假天数。机关工作人员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休假审批。厅领导年休假:由办公室根据工作情况,征求各位领导意见,提出休假安排,报厅长审批。

处级以下工作人员年休假:各处室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处室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经分管厅领导同意,于615日前送人事处、办公室审核备案。其中处室主要负责人年休假由人事处、办公室审核后,报厅长审批。

四、有关要求各处室要在保证工作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合理制定年休假计划,切实维护好机关工作人员的年休假权利,无特殊工作原因不得取消个人年休假或结转下年度。各处室要严格考勤制度,对于超过规定的事假(年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病假(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天数的职工,不得安排休假。严肃休假纪律,执行好审核备案的年休假计划,并于10月底前将本处室工作人员年休假情况报厅人事处。

厅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由各单位根据工作实际自行安排,领导班子成员年休假须经分管厅领导同意,报厅办公室、人事处备案,其中单位主要负责人休年休假应报请厅长审批。

 

 

 

二○○八年四月一日

 

抄:厅直各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