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公报
来源: 海域处               发布日期: 2007年9月21日9:13

概   述

    2006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第一年,全省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海洋局印发的《2006年海域管理工作要点》和省厅提出的“二二三三六”的总体发展思路,以《海域法》颁布实施五周年宣传活动为契机,积极推进海域管理法制化、 科学化和规范化,海域使用管理向纵深发展,多项工作实现了新的突破,促进了海洋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 进一步提升了海域管理的法制化水平。
    * 全面推进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县建设工作,延伸了管理链条,提高了基层海域管理能力和水平。
    * 组织开展了全省和沿海市海域使用规划编制工作,推进海域使用总量控制制度。
    * 建立了严格的海域使用厅长办公会会审制度,海域权属管理更加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公平、透明。
    * 严格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下发了新的海域使用金征收票据。海域使用金直接缴入各级财政账户。
    * 加大海域勘界工作力度,海域勘界进度明显加快。为促进《海岛法》尽快出台,组织开展了新一轮海岛资源调查,初步建立了全省海岛数据库。
    * 省厅及青岛、威海两市列入了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建设试点单位,正式启动了试点工作。
    * 全年共发放海域使用权证书1772本,确权海域面积4.03万公顷,征收海域使用金2.23亿元。

1基本情况

1.1海域管理法制化建设

    抓住实施《海域法》五周年宣传活动的机遇,进一步提升了海域管理的法制化水平。新制定出台了《山东省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10多个配套规定和规范性文件。
    拟订了《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山东省海洋功能区划实施管理办法》等,目前正在进一步修改完善。
对市、县两级海域管理规范性文件和规定进行了清理,废止了10多项与《海域法》和《省条例》相违背的地方规定和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海域管理和海域管理信息系统培训班在潍坊举办,市、县(市、区)海域科(站)主要工作人员等160余人参加了集中培训,海域管理队伍整体业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全省沿海各级共举办了10多期《行政许可法》、《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海洋知识和海域管理知识培训班,培训人员达2000多人次。
    2006年10月30日至11月3日,全国政协常委、致公党中央副主席吴明熹、国家海洋局党组成员、纪委书记周茂平等致公党中央调研组一行11人,来鲁就《海域法》实施及海域保护与利用进了考察,吴明熹等领导高度评价并充分肯定了山东的海域管理工作。

1.2海域管理机构建设

    健全了省、市、县三级海域管理机构体系,培养造就了一支高素质的海域管理队伍。直接从事海域管理的干部职工总数已达360余名。
    以养殖用海管理为重点,初步形成了县(市、区)、乡镇、村三级养殖用海管理网络,延伸了海域管理链条。全省在重点沿海乡镇设立了90多个乡镇海管站,部分沿海渔业村设立了协管员,在册海洋协管员达260多人。
    制订印发了《山东省省级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效地保证了海域使用金主要用于海域整治、保护与管理,为海域管理提供了经费保证。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不断加大对海域管理工作的支持力度,海洋管理专项经费逐年增加,海域使用金地方征收和留成部分90%以上返给海洋管理部门用于海域管理工作。据初步统计,2006年国家、省、市、县四级财政直接投入用于海域管理的经费达到8000多万元。

1.3海域权属管理

    严格按照法定审批权限和程序受理海域使用申请、审批,实行海域使用权证书统一管理、统一编号,有效避免了越权审批、违规发证等行为。在《大众日报》和“海上山东”网站上对31宗填海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做到了在受理前进行公示,审批后公告。
    全年新审批各类用海项目1772个,确权用海面积40343.94公顷。全省累计确权发放海域使用权证书8376本,确权海域面积25.4万公顷。
    从严控制围填海项目,充分发挥厅海域使用审核小组的审查把关的作用,全年召开审核小组会议10次,严格审查用海申请。建立了海域使用厅长办公会会审制度,对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把关、民主决策,使海域使用审批更加公平、公正。全年省级审批围填海项目28宗,确权面积325.5公顷。
    切实加强养殖用海管理,全省确定了18个国家级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县和7个省级示范县,使全省示范县比例达到70%以上。通过示范带动,全省已累计颁发增养殖用海海域使用权证书7493本,确权海域面积23.74万公顷。
    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抵押工作成效显著。全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累计出让海域12万亩,征收海域使用金2000多万元。实施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解决生产资金近1亿元。

1.4海域有偿使用

    全省2006年度共征收海域使用金2.23亿元。继续实行填海工程用海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省级审批用海项目直接征收到位海域使用金达9700多万元。
    截至2006年底,全省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累计征收海域使用金达6.41亿元,初步实现了海域作为国家资源性资产的合理收益。
    严格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减免海域使用金,必须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提出意见,报省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联合发文批复。统一海域使用金征收票据,海域使用金直接缴入各级财政账户,按照海洋部门提出的使用计划核拨,专款专用。

1.5海洋功能区划

    认真实施海洋功能区划制度,在《山东省海洋功能区划》指导下,组织开展了全省和沿海市海域使用规划编制工作,推进海域使用总量控制制度。目前,烟台、东营两市的海域使用规划已编制完成。
    强化全省海洋功能区划体系建设,全省7个市和90%的县(市、区)完成了本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工作。《潍坊市海洋功能区划》已经省政府批准发布实施。滨州、东营、日照、威海等市海洋功能区划已进入省政府审批程序。青岛、烟台两市的海洋功能区划也已编制完成。
各地都把海洋功能区划作为海域使用审批的首要条件,全省否决了20多宗不合理的用海申请。青岛、烟台、威海、日照等市还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制订并实施了城市近海海域使用调整计划,优化了海洋产业结构和布局。

1.6海岛管理

    为促进《海岛法》尽快出台,组织开展了新一轮海岛资源调查,初步建立了全省海岛数据库,完成了全省326个岛屿资料查询信息系统。
加强海岛资源开发管理,组织申报了烟台猴矶岛、青岛大管岛两个海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

1.7海域勘界

    为加大海域勘界工作力度,省政府在烟台召开了全省海域勘界工作会议,省政府分管领导贾万志副省长到会讲话,就全省海域勘界工作,向沿海各级政府提出了具体要求和时间安排。
    沿海各市相继召开了勘界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加快勘界工作的具体措施。潍坊、东营等市已率先全部完成了县际间海域勘界任务。潍坊、滨州、东营三市还借助海域勘界,将海岸线一并修测确定后,由市政府公布执行,从根本上解决了海洋与土地管理的交叉问题。
    积极配合国家海域勘界办公室做好鲁冀、鲁辽界线的协调工作,完成了两条线的划界方案征求意见。

1.8海域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山东省始终把海域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作为海域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的重要手段来抓。2006年,委托国家海洋信息中心研发了网络版的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采用目前流行的B/S(Browser/Server)结构,在广域网上实现全省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对海域使用的受理、呈报、审批工作,为实现全省各类用海项目的信息化管理奠定了基础。2006年12月在潍坊举办了 海域管理信息系统培训班,市、县海域科(站)主要工作人员参加了集中培训,确保都能熟练运用海域使用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登记发证、信息查询、资料统计。针对县级海域管理技术力量单薄、设备落后的情况,派专人巡回指导。为提高海域管理现代化水平,要求所有审批海域使用项目、海域使用权证书发放、海籍调查、海域权属登记等都要提报电子档案,纳入信息系统管理,提高了政府审批海域的科学性和时效性。此外,完成了全省海洋功能区划信息系统五四坐标系向八四坐标系的转换,有效提高了管理效率和区划信息系统的实用性能。

1.9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

    国家海洋局将省厅及青岛、威海两市列入了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建设试点单位。三个试点单位按照国家海洋局下发的实施方案和技术规程,编制了试点工作方案,报国家海洋局审批通过,并依据工作方案开展了试点建设。
    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是以卫星遥感、航空遥感和地面监视监测为主要手段,以政府管理和社会需求为导向,构建由海域使用动态监控与指挥办公、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业务管理、海域动态评价与决策支持三个应用系统组成的可长期、稳定、高效运行的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
    青岛市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建设已完成海域使用状况、海洋环境污染、目标识别与突发事件预警、图像后端处理设备控制管理软件四个子系统的软件研发和硬件建设,试运行取得成功。10月份,国家海洋局在青岛召开了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系统建设现场会,推广了青岛市的经验。

1.10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

    按照国家海洋局《关于开展2006年度海域使用论证单位资质年审工作的通知》,根据《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规定》,省厅对省内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的年审材料进行了审查,并部署了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申报工作。经国家海洋局审查,全省甲、乙、丙级共21家论证资质单位全部年审合格。
    2006年9月,省厅协助国家海洋局在青岛举办了海域使用论证岗位培训班,省内16家技术单位、137人参加了学习,并且全部通过考核获得了“海域使用论证岗位培训证书”,进一步壮大了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力量。

1.11海域管理机制创新

    全面开展了围填海项目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建立了评估机构备选库,评估机构由原来的1家,增加到5家,扩大了评估队伍,完善了评估方法。全年评估填海项目20多宗,评估海域使用金征收总额达到1.5亿元。
    加强对围填海工程用海项目施工中、施工后的监督管理,初步制定了《省级管理海域使用项目复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并 组成抽查组,对烟台大宇造船项目、威海港扩建工程、日照港货场建设填海项目等已竣工用海项目进行了抽查。为今后建立围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制度积累了经验。
    经省政府同意将《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沿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从而将保护区用海纳入了海域管理,拓展了海域管理领域。

2专项行动

2.1海域使用管理百县示范活动

    海域使用管理百县示范活动,是近一个时期国家海洋局和全省海域管理的重点工作之一,是全面提高基层海域管理能力和水平的重要举措。为切实把此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实,年初在文登市召开了全省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县建设工作会议,全面动员部署了示范工作,印发了《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百县示范活动实施意见》,确定了18个国家级示范县和7个省级示范县,使全省示范县比例达到70%。省厅拿出115万元配套安排了示范活动经费,保证了示范工作顺利开展。
    25个示范县(市、区)按照国家和省实施意见的要求,制定了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确定了示范重点和任务目标,成立了由政府领导牵头的示范工作领导小组,示范方案全部经县(市、区)政府批准同意后,报国家海洋局和省厅备案。
    全省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工作有了良好的开端,并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年终通过组织自查、抽查,各示范县较好地完成了阶段性示范任务。除传统的赶海区、有争议的增养殖区和涉界区域外,示范县养殖用海确权率达到了100%。

2.2《海域法》实施五周年

    2006年1月10日,由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海洋局共同举办的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五周年座谈会在北京举行。
    积极开展海域管理法律法规管理知识培训。印发了《全省〈海域法〉实施五周年宣传活动方案》,开展了系列培训、宣传活动。于12月份举办了全省海域管理培训班,对省、市、县三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海域科(处、站)长、海域管理业务骨干等进行了培训,培训人员达200多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近五年来,在省委、省政府和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全省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创新机制、重点突破,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海洋综合管理,依法推进海洋国土资源的有序开发、科学保护、可持续利用。海域开发利用实现了由“无度、无序、无偿”向“适度、有序、有偿”转变,逐步迈上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

3统计分析

3.1海域使用管理现状

    截至2006年末,全省已确权海域面积254,106.06公顷,其中经营性项目248,770.02公顷,公益性项目5,336.05公顷;发放海域使用权证书8,376本,其中经营性项目8,277本,公益性项目99本。
    省政府批准确权海域面积3,327.86公顷,其中经营性项目1,794.42公顷,公益性项目1,533.44公顷;发放海域使用权证书88本,其中经营性项目67本,公益性项目21本。
    沿海市、县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确权海域面积和发放海域使用权证书情况分别为:滨州市10,789.74公顷,72本;东营市54,822.59公顷,425本;潍坊市26,548.31公顷,293本;烟台市69,789.60公顷,4,178本;威海市59,473.62公顷,1,905本;青岛市24,612.07公顷,1,186本;日照市4,742.29公顷,229本。
 
表1   沿海市海域使用确权现状
地区
海域使用权证书(本)
确权海域面积(公顷)
经营性项目
公益性项目
经营性项目
公益性项目
滨州
71
1
10,193.74
596.00
东营
413
12
54,474.74
347.84
潍坊
288
5
25,812.68
735.63
烟台
4,164
14
69,612.89
176.71
威海
1,897
8
59,227.21
246.41
青岛
1,153
33
23,654.97
957.09
日照
224
5
3,999.37
742.92
    主要用海类型及其确权海域面积分别为:渔业用海239,209.82公顷,交通运输用海3,729.27公顷,工矿用海4,823.11公顷,旅游娱乐用海776.49公顷,海底工程用海849.63公顷,排污倾倒用海274.99公顷,围海造地用海2,477.25公顷,特殊用海1,771.06公顷,其他用海194.44公顷。

3.2 2006年海域使用管理情况

3.2.1海域使用确权情况
    2006年,全省共确权海域面积40,343.94公顷,其中经营性项目38,961.74公顷,公益性项目1,382.20公顷;发放海域使用权证书1,772本,其中经营性项目1,761本,公益性项目11本。
省级批准确权海域面积325.47公顷,其中经营性项目318.55公顷,公益性项目6.92公顷;发放海域使用权证书28本,经营性项目22本,公益性项目6本。
    沿海各市、县(区)批准确权海域面积和发放海域使用证书情况分别为:滨州市6,123.83公顷,44本;东营市12,531.05公顷,49本;潍坊市7,823.98公顷,61本;烟台市7,720.04公顷,1,230本;威海市4,613.61公顷,149本;青岛市1,050.27公顷,207本;日照市155.68公顷,4本。
 
表2   2006年沿海市海域使用确权情况
地区
海域使用权证书(本)
确权海域面积(公顷)
经营性项目
公益性项目
经营性项目
公益性项目
滨州
43
1
5,527.83
596.00
东营
49
0
12,531.05
0.00
潍坊
59
2
7,120.57
703.41
烟台
1,230
0
5,745.06
1,974.98
威海
147
2
4,537.74
75.87
青岛
207
0
1,050.27
0.00
日照
4
0
155.68
0.00
 
    各用海类型的确权面积分别为:渔业用海37,592.30公顷,交通运输用海166.40公顷,工矿用海239.58公顷,旅游娱乐用海203.57公顷,海底工程用海0公顷,排污倾倒用海0公顷,围海造地用海835.51公顷,特殊用海1,293.84公顷,其他用海12.74公顷。
 
3.2.2海域使用权注销情况
    2006年,全省共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120本,注销海域面积4,358.85公顷,全部为经营性项目。
 
3.2.3海域使用金征收情况
    2006年,全省共征收海域使用金22,299.34万元。其中,省政府批准的用海项目缴纳海域使用金9,853.96万元。沿海各市、县(区)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用海项目缴纳海域使用金数额分别为:滨州市61.29万元,东营市778.51万元,潍坊市315.26万元,烟台市467.56万元;威海市519.85万元,青岛市10,243.47万元,日照市59.44万元。
各用海类型的海域使用金征收金额分别为:渔业用海2,357.81万元,交通运输用海87.66万元,工矿用海667.39万元,旅游娱乐用海43.55万元,海底工程用海0.65万元,排污倾倒用海7.85万元,围海造地用海19,603.76万元,特殊用海4.26万元。
 
3.2.4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情况
2006年,全省只有东营市开展了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实践,通过拍卖,批准使用并确权发放的海域使用权证书10本,确权海域面积4,588.20公顷,海域使用金征收金额68.82万元。
表3   2006年海域使用权拍卖情况
地区
证书(本)
面积(公顷)
海域使用金征收金额(万元)
东营
10
4,588.20
68.82
 
3.2.5海域使用权变更情况
2006年,全省共办理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的证书数量为334本,面积为9736.54公顷。其中,转让23本,面积371.26公顷;抵押54本,面积4190.01公顷;更名、更址58本,面积2019.00公顷;续期199本,面积3156.27公顷。

附录:名词解释

1.  确权海域面积:是指经政府批准取得海域使用权的项目用海面积。
2.  渔业用海:是指为开发利用渔业资源、开展海洋渔业生产所使用的海域。包括渔业基础设施用海、养殖用海和人工鱼礁用海。
3.  交通运输用海:是指为满足港口、航运、路桥等交通需要所使用的海域。包括港口用海、航道、锚地和路桥用海。
4.  工矿用海:是指开展工业生产及勘探开采矿产资源所使用的海域。包括盐业用海、临海工业用海、固体矿产开采用海和油气开采用海。
5.  旅游娱乐用海:是指开发利用滨海和海上旅游资源,开展海上娱乐活动所使用的海域。包括旅游基础设施用海、海水浴场和海上娱乐用海。
6.  海底工程用海:是指建设海底工程设施所使用的海域。包括电缆管道用海、海底隧道用海和海底仓储用海。
7.  排污倾倒用海:是指用来排放污水和倾废的海域。包括污水排放用海和废物倾倒用海。
8.  围海造地用海:是指在沿海筑堤围割滩涂和港湾,并形成土地的工程用海。包括城镇建设用海、围垦用海和工程项目建设用海。
9.  特殊用海:是指用于科研教学、自然保护区、海岸防护工程等用途的海域。包括科研教学用海、自然保护区用海和海岸防护工程用海。
10.   其他用海:是指上述用海类型以外的用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