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鲁财综〔2007〕10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深化海域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根据《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责任,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海域使用金的征收管理。财政部门负责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征收。省财政厅驻相有关市财政检查办事处负责海域使用金应缴省级国库的监缴。用海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以及不能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予核发海域使用权证书。依法申请减免海域使用金,应要严格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颁发的《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综〔[2007〕]48号)规定执行,严格规范海域使用金申请减免及审批程序。,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等名义,违规越权减免海域使用金。
对专业用渔民养殖用海,可按以每户为单位,免征确定一定的用海面积的,免征海域使用金,。具体免征面积由设区城市或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海域资源实际情况统一确定后,并报省海洋与渔业厅和省财政厅审查备案。上述专业渔民是指以海水养殖为家庭生产经营主业、陆上无承包土地、户籍所在地为沿海渔业村的居民。
二、统一标准,明确海域使用金征收期限及比例
海域使用金统一按照用海类型、海域等别以及相应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计算征收。其中,对填海造地、非透水构筑物、跨海桥梁和海底隧道等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金实行一次性征缴。对其他项目用海,按照使用年限逐年计征海域使用金。使用海域不超过6个月的,按照年征收标准的50%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超过6个月不足1年的,按年征收标准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经营性临时用海,按年征收标准的25%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对于一次性计征的海域使用金,用海单位和个人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分期缴纳方式。海域等别详见附件1,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详见附件2,用海类型界定详见附件3。
今后,我省将根据国家规定对用海类型、海域使用权价值、用海需求情况、对海域生态环境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国民经济发展状况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海域等别和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三、优化资源,积极推行海域使用权配置市场化
为提高海域资源配置效率,除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海、国防建设项目用海、传统赶海区、海洋保护区、有争议的海域、涉及公共利益的海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海情况形以外,对同一海域具有两个以上意向用海单位或个人的,应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拍出让办法,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以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项目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金额按照招标、拍卖的成交价款确定。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方案时,招标、拍卖的底价不得低于按照用海类型、海域等别、相应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海域使用面积以及使用年限计算的海域使用金金额。
四、加强管理,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金缴库方式
海域使用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一律通过非税收入征缴系统征缴入库。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海域使用金,应当向海域使用单位和个人发送《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书》,填写《“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由用海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金额、期限、方式,到就近的代收银行,通过非税收入征缴系统缴款。其中:涉及应缴中央国库的海域使用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书》、《“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海域使用金专用)》第一联复印件送财政部驻山东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查;涉及应缴地方国库的海域使用金,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将《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书》、《“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海域使用金专用)》第一联复印件送同级财政部门和省财政厅驻相有关市财政检查办事处备查。《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书》应明确用海面积、适用的征收等别、征收标准、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数额、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期限、缴款方式、非税收入项目执收编码等相关内容。
省以下人民政府管理海域以外、以及跨省管理海域的项目用海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由国家海洋局负责征收,就地全额就地缴入中央国库。
养殖用海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由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通过非税收入系统就地全额缴入同级地方国库。养殖用海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省级不再参与分成,全部留归市、县两级,具体分成比例由各市确制定,并报省财政厅和省海洋与渔业厅备案。 除上述两类以外的其他用海项目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通过非税收入征收系统,30%缴入中央国库,70%缴入省级国库。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到同级财政部门分别办理中央和地方海域使用金项目执收编码。,领购《“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海域使用金专用)》,并严格按照规定的中央和省分成比例和项目填写。
缴入中央国库的海域使用金,30%缴入中央国库时,列《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70101目“中央海域使用金收入”科目, 缴入地方库的70%缴入地方国库时海域使用金,列《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70102目“地方海域使用金收入”科目。缴入省级国库的海域使用金省与市分成的比例为,按照:省级20%、市及市以下分成50%的比例进行分配,。按照重点向县(区)倾斜的原则,市、县两级具体分成比例,按照重点向县(区)倾斜的原则,由各市自行制确定,但市级分成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5%。
从2007年起,不再按照海域使用金征收数额的一定比例核拨或提取海域使用金征管业务费,海域使用金征管业务费及招标、拍卖所需相关费用,一律通过预算从海域使用金收入中统筹安排。
五、信息共享,建立海域有偿使用统计报表制度
为加强海域使用金收入管理,统一收入统计口径,从2008今年起,我省我省我省将建立海域有偿使用统计报表制度。沿海各市财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分别于每年年的2月20日、4月10日、和7月10日和10月10日之前,分别将上一一年季度海域有偿使用统计报表(详见附件4),及报表分析分别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各一份,并附汇总的报表电子版,同时抄报省财政厅驻相有关市财政检查办事处。第四季度海域有偿使用统计报表与年终报表合并于下年度1月10日之前上报。
六、强化措施,进一步加大海域使用金监督检查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沿海各市财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海域使用金及时足额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省财政厅驻相有关市财政检查办事处应加大对缴入省级国库海域使用金的监督检查,确保及时足额解缴入库。对不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的,一律按照其滞纳时间日期及滞纳金额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滞纳金随同海域使用金一并缴入相应级次国库。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缓缴、截留、挤占、挪用海域使用金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沿海各市财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本通知后,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抓紧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备案。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1、海域等别
2、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3、用海类型界定
4、海域有偿使用统计报表(式样)
二○○七年五月十九日七年十一一月 三十日
附件1:
海 域 等 别
一等:
上海:宝山区浦东新区
山东:青岛市(市北区 市南区 四方区)
福建:厦门市(湖里区 思明区)
广东:广州市(番禺区黄埔区 萝岗区 南沙区) 深圳市(宝
安区福田区 龙岗区 南山区 盐田区)
二等:
上海:奉贤区 金山区 南汇区
天津:塘沽区 辽宁:大连市(沙河口区 西岗区 中山区)
山东:青岛市(城阳区 黄岛区 崂山区 李沧区)
浙江:宁波市(海曙区 江北区 江东区) 温州市(龙湾区 鹿
城区)
福建:泉州市丰泽区 厦门市(海沧区 集美区)
广东:东莞市 汕头市(潮阳区 澄海区 濠江区 金平区 龙湖
区) 中山市 珠海市(斗门区 金湾区 香洲区)
三等:
上海:崇明县
天津:大港区
辽宁:大连市甘井子区 营口市鲅鱼圈区
河北:秦皇岛市(北戴河区 海港区)
山东:即墨市 胶州市 胶南市 龙口市 蓬莱市 日照市(东港
区 岚山区) 荣成市 威海市环翠区 烟台市(福山区 莱山区 芝
罘区)
浙江:宁波市(北仑区 鄞州区 镇海区) 台州市(椒江区 路
桥区) 舟山市定海区
福建:福清市 福州市马尾区 晋江市 泉州市(洛江区 泉港
区) 石狮市 厦门市(同安区 翔安区)
广东:惠东县 惠州市惠阳区 江门市新会区 茂名市茂港区
汕头市潮南区 湛江市(赤坎区 麻章区 坡头区 霞山区)
海南:海口市(龙华区 美兰区 秀英区) 三亚市
四等:
天津:汉沽区
辽宁:长海县 大连市(金州区 旅顺口区) 葫芦岛市(连山
区龙港区) 绥中县 瓦房店市 兴城市 营口市(西市区 老边区)
河北:秦皇岛市山海关区
山东:莱州市 乳山市 文登市 烟台市牟平区 江苏:连云港市连云区 浙江:慈溪市 海盐县 平湖市 嵊泗县 温岭市 玉环县 余姚
市 乐清市 舟山市普陀区 福建:长乐市 惠安县 龙海市 南安市 广东:恩平市 南澳县 汕尾市城区 台山市 阳江市江城区 广西:北海市(海城区 银海区) 五等: 辽宁:东港市 盖州市 普兰店市 庄河市 河北:抚宁县 滦南县 唐海县 唐山市丰南区 乐亭县 山东:长岛县 东营市(东营区 河口区) 海阳市 莱阳市 潍
坊市寒亭区 招远市 江苏:大丰市 东台市 海安县 海门市 启东市 如东县 通州
市 浙江:岱山县 洞头县 奉化市 临海市 宁海县 瑞安市 三门
县 象山县 福建:连江县 罗源县 平潭县 莆田市(城厢区 涵江区 荔城
区 秀屿区) 漳浦县 广东:电白县 海丰县 惠来县 揭东县 雷州市 廉江市 陆丰
市 饶平县 遂溪县 吴川市 徐闻县 阳东县 阳西县 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 防城港市(防城区 港口区) 钦州市
钦南区 海南:澄迈县 儋州市 琼海市 文昌市 六等: 辽宁:大洼县 凌海市 盘山县 河北:昌黎县 海兴县 黄骅市 山东:昌邑市 广饶县 垦利县 利津县 寿光市 无棣县 沾化
县 江苏:滨海县 赣榆县 灌云县 射阳县 响水县 浙江:苍南县 平阳县 福建:东山县 福安市 福鼎市 宁德市蕉城区 霞浦县 仙游县
云霄县 诏安县 广西:东兴市 合浦县 海南:昌江县 东方市 临高县 陵水县 万宁市 乐东县
附件2:
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单位:万元/公顷
|
海域等别
用海类型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四等 |
五等 |
六等 |
征收方式 |
|
填海造地用海 |
建设填海造地用海 |
180 |
135 |
105 |
75 |
45 |
30 |
一
次
性
征
收 |
|
农业填海造地用海 |
30 |
|
废弃物处置填海造地用海 |
195 |
150 |
120 |
90 |
60 |
37.50 |
|
构筑物用海 |
非透水构筑物用海 |
150 |
120 |
90 |
60 |
45 |
30 |
|
跨海桥梁、海底隧道等用海 |
11.25 |
|
透水构筑物用海 |
3 |
2.55 |
2.10 |
1.65 |
1.20 |
0.75 |
按
年
度
征
收 |
|
围海用海 |
港池、蓄水等用海 |
0.75 |
0.60 |
0.45 |
0.30 |
0.21 |
0.15 |
|
盐业用海 |
0.0075-0.45 |
|
围海养殖用海 |
0.15-0.75 |
|
开放式用海 |
开放式养殖用海 |
0.015-0.45 |
|
浴场用海 |
0.45 |
0.36 |
0.30 |
0.21 |
0.15 |
0.06 |
|
游乐场用海 |
2.25 |
1.65 |
1.20 |
0.81 |
0.51 |
0.30 |
|
专用航道、锚地等用海 |
0.21 |
0.18 |
0.12 |
0.09 |
0.06 |
0.03 |
|
其它用海 |
人工岛式油气开采用海 |
9 |
|
平台式油气开采用海 |
4.50 |
|
海底电缆管道用海 |
0.45 |
|
海砂等矿产开采用海 |
4.50 |
|
取、排水口用海 |
0.45 |
|
污水达标排放用海 |
0.90 |
附件3:
用海类型界定
|
类型编码 |
类型名称 |
界定 |
|
1 |
|
填海造地用海 |
指通过筑堤围割海域,填成能形成有效岸线土地,完全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 |
|
11 |
建设填海造地用海 |
指通过筑堤围割海域,填成建设用地用于商服、工矿仓储、住宅、交通运输、旅游等的用海 |
|
12 |
农业填海造地用海 |
指通过筑堤围割海域,填成农用地用于农、林、牧业生产的用海 |
|
13 |
废弃物处置填海造地用海 |
指通过筑堤围割海域,用于处置工业废渣、城市建筑和生活垃圾等废弃物,并最终形成土地的用海 |
|
2 |
|
构筑物用海 |
指采用透水或非透水等方式构筑海上各类设施,全部或部分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 |
|
21 |
非透水构筑物用海 |
指采用非透水方式构筑不形成有效岸线的码头、突堤、引堤、防波堤、路基等设施的填海用海 |
|
22 |
跨海桥梁、海底隧道等用海 |
指占用海面空间或底土用于建设跨海桥梁、海底隧道、海底仓储等的工程用海 |
|
23 |
透水构筑物用海 |
指采用透水方式构筑码头、海面栈桥、高脚屋、经营性人工渔礁等不阻断海水流动的设施的工程用海 |
|
3 |
|
围海用海 |
指通过圈围海域开展经济活动,部分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 |
|
31 |
港池、蓄水等用海 |
指通过修筑海堤或防浪设施圈围海域,用于港口作业、修造船、蓄水等的用海,含开敞式码头前沿的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 |
|
32 |
盐业用海 |
指通过筑堤圈围海域用于盐业生产的用海 |
|
33 |
围海养殖用海 |
指通过筑堤圈围海域用于养殖生产的用海 |
|
4 |
|
开放式用海 |
指不进行围、填或建设构筑物,直接开展经济活动,基本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 |
|
41 |
开放式养殖用海 |
指采用筏式、网箱、底播或以人工投苗、自然增殖海洋底栖生物等形式进行增养殖生产的用海 |
|
42 |
浴场用海 |
指供游人游泳、嬉水的用海 |
|
43 |
游乐场用海 |
指开展快艇、帆板、冲浪、潜水等娱乐活动的用海 |
|
44 |
专用航道、锚地等用海 |
指企业专用的供船舶航行、锚泊的用海及其他开放式用海 |
|
5 |
|
其他用海 |
指上述用海类型之外的用海 |
|
51 |
人工岛式油气开采用海 |
指采用人工岛方式开采油气资源的用海 |
|
52 |
平台式油气开采用海 |
指采用固定式平台、移动式平台、浮式储油装置及其他辅助设施开采油气资源的用海 |
|
53 |
海底电缆管道用海 |
指铺设海底通信电缆及电力电缆,输水、输气、输油及输送其他物质的非公益性管状输送设施的用海 |
|
54 |
海砂等矿产开采用海 |
指开采海砂及其它固体矿产资源的用海 |
|
55 |
取、排水口用海 |
指抽取或排放海水的用海 |
|
56 |
污水达标排放用海 |
指受纳指定达标污水的用海 |
二○○ 年 月 日
主题词: 海域使用金 征管 通知
抄报:财政部,国家海洋局。
抄送:财政部驻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 2007年 年12月 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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