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乌拉圭渔业合作协议》

来源: 发表日期:2006年12月16日15: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牧农渔业部(以下简称“双方”),考虑到加强两国业已存在的友好关系的共同愿望,注意到渔业合作符合两国渔业和经济发展的共同利益,考虑到在水产生物资源领域扩大两国间现有合作的共同愿望,认识到1982年12月10日签署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权益、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以及合理开发和最优利用海洋和水产生物资源的原则,基于双方在渔业领域开展互惠合作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目的
    双方愿在以下几个领域开展合作:
    一、捕捞合作,在乌拉圭渔业水域作业时悬挂乌拉圭旗;
    二、海洋和淡水养殖领域的合作;
    三、水产加工以及岸上渔业设施的建设和使用;
    四、渔船、船用设备和渔具修造;
    五、水产品加工和增值生产领域的合作;
    六、推动两国间商讨卫生检疫与认证协议;
   七、推动两国间进一步开展贸易;
    八、科学技术研究,水产养殖及相关领域的信息和技术的交换。
    九、双方感兴趣的其他合作项目。
                     第二条   义务
    一、双方同意提供最大便利和支持以实现上述目的。
    二、双方应鼓励双方的企业和研究单位进行交流与合作。
    三、双方同意,根据各国的法律、法规和条例,共同促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成立渔业合资企业。
    四、双方应组织并推动双方感兴趣的合作项目得以实施。
    五、双方将就这些问题推动本国有关部门,以取得在此协议下的最好结果。
    六、鉴于乌拉圭政府认为乌拉圭水域的渔业种类过度开发而不能向第三国提供捕捞机会,允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批准的渔船悬挂乌拉圭旗到乌拉圭水域入渔,遵守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条例。
                     第三条   机制
    一、为保证本协议的实施,双方指定主管部门负责合作项目的确定、实施和监督。
    二、双方应设立中国-乌拉圭渔业合作委员会。委员会根据需要在中国和乌拉圭轮流召开工作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协议的有关问题,并讨论每项承诺的实施时间表。
                            第四条
    双方在执行本协议时发生的任何争端,应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
                            第五条
    本协议任何规定不影响任何一方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一方或双方参加的其他国际条约所承担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一、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二、如果任何一方在协议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自动延长三年,并依此顺延。
    三、本协议的终止将不影响在其终止前双方根据协议确定的合作项目的实施。
    四、本协议于2002年10月14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西班牙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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